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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1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联合法治日报社、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共同主办了“书·法”之书写安全生产法活动,

      作者:孙敏,甘肃省兰州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建设的规定。

      与生产安全事故现状相比,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仍有不足,因此,本条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作出规定,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尽量减少或避免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本次修正时对本条作了部分修改,一方面基于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于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职责的调整,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协调指挥职责;另一方面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发展经验和趋势,提出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发挥现代信息手段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龚建锋,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援处副处长,青海省书法家协会会员,西宁市书法家协会理事,西宁印社副秘书长。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方面职责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组织,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行政管理,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地理区位、建筑结构、危险源等情况更为熟悉,要求其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纳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以及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第一时间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应对,最大限度降低人员、财产损失具有现实重要意义。同时从实际出发,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将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

      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释义:本条是关于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义务的规定。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存储等活动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上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确保一旦发现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处置。这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的规定。所谓“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所处的状态。所谓“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发生人员死亡和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时,任何首先发现事故的人都属于有关人员,负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不拘于报告形式。“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可以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作者:张振淮,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退休干部,中国楹联学会会员,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职责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除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外,还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以便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事故信息,准确调度调配救援人员、物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同时,为了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准确上报,本条明确要求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五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事故救援义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涉及部门多,涵盖领域广,现场救援人员、物资众多,需要系统科学调配,才能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力量,提高事故救援效率,降低事故损失和次生灾害。本条规定旨在厘清事故救援现场的指挥协调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救援分工和要求,同时对救援过程中减少环境危害以及次生灾害做出了规定。

      作者:胡海泉,河北省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原主任,河北省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邢台市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外,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应尽早展开。本条主要涉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部门的整改督查责任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等,旨在规范调查处理流程,明确调查报告落实要求,并增加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规定,从而确保事故的调查处理真正落到实处。

      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有关行政部门的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审查批准和监督责任的规定。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不应有无责任的权力。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也推动有关行政部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把“审查批准关”和“监督关”。

      释义:本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严格执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到安全技术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可以教育有关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执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观念。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责任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为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事故预防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事故情况,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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