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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变更单位劳动合同吗-劳动者变更单位劳动合同吗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2-28

    劳动者变更单位劳动合同吗-劳动者变更单位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力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我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书面协商一致的形式。单方解除是指在劳动法律发生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单方中止履行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变更用人单位涉及到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以及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双方未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者薪资,劳动者收到薪资后未提出异议,也可视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例如按月发放工资,该月工资发放低于已到期劳动合同约定,但劳动者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司法上有的判例界定为劳动者以行为表示同意该变更。 而续签时变更主体,劳动者不仅要接受全新的管理制度,还需重新考察新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是否能有效保障其劳动条件或劳动待遇等,这都是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实质变更。故而,我们认为若劳动合同到期时变更用人单位来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对劳动条件的实质变更,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未续签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相关典型案例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这里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没有变更或者提高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由于是劳动者一方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签订后并非不可变更内容,但必须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面对用人单位随意降薪的要求,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里它都可以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但要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等等变动了,劳动合同也需要进行变更不能再用旧的。那么,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2.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 知识点名称重要程度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3.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履行★4.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者若是拒绝变更工作地点,单位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接触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加班费等。 2.【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者解除的第4—8条(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用人单位解除的3—7条(劳动者有过错)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解除: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四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劳动者解除2-9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适当的修改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只需要通知单位即可,无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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